| 中国的企业治理结构及其改革-工商管理范文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3-16 1:49:07  |
1998年9月初,澳大利亚莫纳什大学(Monash University)谭安杰教授惠赠 大作《中国企业新体制——督导机制与企业现代化》(以下简称《督导》,凡引 自该书,只注页码)。《督导》的确写得不错,既有理论的引介和讨论,也有经验的考究和实证;既有对现有改革问题的分析,也有对进一步改革的建议;文字简练,论证也充分,有很多值得国内学者借鉴的地方。现想藉此讨论一些有关的理论问题。
一概念使用:治理结构还是督导机制
在《督导》中,corporate governance被译作“督导机制”,而国内理论界 和实际工作方面则称之为(或译作)“治理结构”,并得到了相当的普及和认同 。严格说来,“督导机制”也许比“治理结构”更恰切,也更符合中文的含义, 因而更易于理解和把握。因为,按照凯德保尔(A.Cadbury )的一个比较简洁的 定义,所谓督导机制就是“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制度和方法”,或者按照《督导》 的定义,“它是一种进程和机制,其宗旨是保证公司能以及时和负责任的方式为 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积极进行工作”。但是,“督导机制”这一术语看来很难为 国内学界广泛接受和使用,这与制度变迁中发生的路径依赖是同一个道理。演化 经济学家爱讲键盘的故事,为什么速度更快、效益更高的Maltron 键盘和Dvorak 键盘不能取代先行使用和普及的OWERTY键盘?这可能是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 。与此类似还有一个术语,即regulate,既可译作“管制”,也可译作“规制” ,且“规制”比“管制”更恰切,但后者是从日文译过来的,而且相对较晚。因 而“管理”自然被人们广泛接受,“规制”甚至被有的学者批评为用语不当和理 解错误。因此,笔者仍然沿用“治理结构”而不用“督导机制”的提法。
二问题界定:治理结构和产权结构
产权和交易,或产权安排和市场竞争,或产权结构和治理结构的关系究竟怎 样?有无轻重、先后、高低之分?如果有,究竟谁先谁后,孰轻孰重,何高何低 ?国内外经济学界对这些问题一直存在着很大的争论。笔者过去也曾对此发表过 评论,现在,《督导》又提到这个问题,我觉得有进一步讨论的必要。
《督导》明确指出,国内在讨论企业改革问题时,对明晰产权问题过份重视 ,但是,对于企业来说,谁拥有什么并不是最终目标,“最终目标始终应该是: 使企来更有效率和盈利能力,以便对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作出贡献”,如果不以 财富的创造为重而以财富的再分配为先,明晰产权过程的代价超过了由此而得到 的收益,那么,这样的改革就会走偏方向。更何况契约的不完全性,使得产权明 晰也不足以构成改善企业绩效的充分条件。这一批评有一定道理,但并不意味着 明晰产权可有可无、无关紧要。笔者以为,有几个问题应当厘清和强调:一是财 产所有权并不等于企业所有权;二是明晰产权并不仅仅是界定谁有什么权利和收 益,更重要的是明确谁应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三是产权明晰固然重要,但绝非 一纸合约就能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与其他制度安排协调互动的过程;四是明晰 和界定产权是建立有效治理结构的前提,但并不能自动带来企业的有效治理和高 效率。
既然财产所有权和企业所有权不是一回事,按照不完全合约理论,企业所有 权要用企业控制权来定义,但是,企业的产权来自于要素所有者的产权,在企业 (合约)中,要素所有者的产权并未丧失,而是发生了重组和变形。因而,初始 产权仍然是要素所有者进行合作建立企业的重要基础和前提。不明确这一点是不 恰当的,否定这一点也是不对的。但是,在这个基础之上,现代企业作为一种组 织,其有关所有权束广泛的分散和割裂,一切决策必然涉及多当事人,组织中的 治理方式,即指导和监督机制就更形重要。“因为督导机制比起所有权制度来, 能更好地达成共识,创造有效的行为规范。财产权不是仅仅被法律和规章制度所 能定义的,它必须在社会规范、习惯和制度之中运作,只有这样财产权才能得到 有效的实施”。笔者以为,从财产权的实际运作和有效实施的意义上来讨论治理 结构的重要性,是一个很[1] [2] [3] 下一页
“中国的企业治理结构及其改革”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著名出处。 |
| 载入中... |
| 论文录入:我爱论文 责任编辑:我爱论文 |
|
上一篇论文: 规范风险管理促进企业稳步发展 下一篇论文: 知识管理概观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