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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提供各类毕业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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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我爱论文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9 23:18:06  |
对我国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浅析 方明月〓〓刘海渤 近几年来,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在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新气象
、新风貌,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妇女的社会地位得到了普通提高,家庭的
职能进一步扩大。本文仅就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表现、危害性以及存在的原因、治理
的对策进行粗浅的分析,以就教于方家。 一、目前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的表现及社会危害 现行婚姻法对于调整我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
确实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由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政策的贯彻和执行,婚姻家庭领域里
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其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重婚、纳妾恶习抬头 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为了贯彻一夫一妻制,《婚姻法》第3条规
定“禁止重婚”。重婚是破坏一夫一妻制的犯罪行为,应依据刑法258条的规定追窟刑事责
任。除了重婚之外,纳妾也应禁止,纳妾是指有配偶的男子又娶另外女子为偏室。 2.第三者插足、婚外情的现象有继续增加的趋势 《婚姻法》保护的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第三者插足、婚外情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我国婚
姻法的基本原则,也违背了社会主义伦理道德观念,更败坏了社会风气,是一种违法行为。
3.非法姘居现象增多 姘居既是不道德的,也是破坏婚姻关系的不法行为,应受道德上的谴责和法律上的禁止。目
前,非法姘居现象有所增加。特别是一些富裕起来的暴发户,利用金钱玩弄女性。如广东某
些长期在外从事商业活动的老板,与雇佣的女职工长期姘居、通奸。 4.一些人包养暗娼 娼妓是旧社会的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坚决以缔了旧社会遗留的娼妓业,卖淫的丑
现象早已绝迹。但近几年,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娼妓业又死灰复燃,且有发展的趋
势。 总之,上述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现象,破坏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制度,妨害了合法的婚姻关系
,社会危害性极大,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破坏了婚姻家庭关系,影响了婚姻家庭制度的稳定和巩固,造成家
庭悲剧。 在现实生活中,重婚纳妾表现为:一方面,一些人喜新厌旧而发生感情外移,接受第三者的
感情,导致通奸继而发展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上的重婚。另一方面 ,夫妻双方感
情和睦,虽然有新欢,但又舍不得抛弃原配,只得两处轮流同居。其结果,这种行为不仅破
坏了原来的夫妻感情,使得夫妻反目,也造成了家庭的悲剧。 2.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现象,直接影响了社会生活秩序和社会道德准则。 合法、文明、健康的婚姻是以夫妻双方爱情专一、相互忠诚为基础的。它既是婚姻法对人们
的要求,也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表现。目前,重婚、纳妾、婚外情而引起的婚姻家庭纠纷,
直接影响了社会生活的秩序。其表现可归纳为三点: 首先,一方因躲债、外出打工等原因离家出走,通过接触社会,大开眼界,思想遂发生变化
,在外重婚长期不归。另一方外出寻找,找到后就易发生人身纠纷。 其次,因一方重婚、纳妾,受害的一方索要生活费、孩子的抚养费等问题而发生财产纠结婚
。 3.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现象,妨害了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两个文明的建设,为真正实现一夫一妻制提供了物质方面的精神方面的保
证。但是,由于受各种腐朽因素的影响,在中国早已绝迹的重婚纳妾等现象又重新回潮。这
种恶习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而且也妨害了两个文明的建设。 二、违反一夫一妻制现象存在的原因 近年来,出现的违反一夫一妻制的现象,都有其产生的原因,笔者拟从主观、客观方面人手
进行分析,以达到治理的目的。 1.主观原因 目前,一些人受金钱成能思想的影响,不是通过正当的方式获取物质利益,而是采取牺牲人
格、名誉的办法去傍大款,做情人、做小妾来满足物质上的要求。而一贯道德败坏的一些人
,视婚姻为儿戏,用财物的诱惑和离婚的谎言来欺骗对方,以达到长期玩弄异性的目的。 2.客观原因 随着对内搞活、对外开放政策的贯彻执行,人们的价值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具体表现在
婚姻家庭领域:其一,外出工作、经商、打工等见过世面的一些人,认为自己的婚姻不理想
,婚又离不了,就采取同居两处、另觅新欢的办法。其二,随着南来北往的人口流动性的增
加,婚姻管理机关的人手不足,无法管理,为一些人到外地重新创造了条件。其三,由于贫
富差别的存在,一些人抗拒不了金钱的诱惑,放纵自己的行为去取得物质利益。由此可见,
物质的诱惑是重婚、纳妾等行为存在的土壤。其四,违反了一夫一妻制行为之所以猖狂,其
主要原因是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具体可归结为以下几点:一方面,从实体上看,重婚罪的构
成条件比较严格,它要具备已婚者再行婚姻登记或以夫妻相称的公开同居。否则,就不成立
重婚罪。从程度上看,重婚罪由原配偶自诉,检察院提起公诉。但在实践中,原配偶因涉及
到利害关系不愿起诉的居多。另一方面,因婚外情判决离婚的,离婚不仅没有惩罚有过错的
一方,反而或多或少地损害了无过错一方的合法权益。其五,对纳妾、婚外恋现象,很多人
认为是道德问题,属个人私事,而一些派出所对此事也开“绿灯”,熟视无睹。其结果都从
客观上纵容了这种行为的蔓延。 三、对治理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对策 重婚、纳妾、婚外丑恶现象的抬头,这是个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各方面对这现象就实行综
合治理。 1.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首先建议放宽对重婚罪的构成条件,对已婚者婚外公开同居一年
以上的应以重婚罪给予处罚。其次,对有过错离婚的,让过错方承担包括赔偿损失在内的民
事责任。这种赔偿的目的是为了给受害当事人以经济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安慰。以保护受害
人的合法权益。另外,对那些喜新厌旧、破坏他人家庭关系的,有关部门要视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乃至制裁,以保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 2.加强法制宣传 重婚、纳妾、婚外情是一个社会现象。因此,应依靠社会的力量,首先,必须由党委重视,
妇联、基层组织、新闻等部门互相协作,大力进行法制宜传来增强人们懂法、守法的意识。
其次,加强两个文明的建设,通过深入开展“文明乡”、“五好家庭”的活动,教育群众树
立正确婚姻家庭的观念,提高他们的婚姻家庭的责任感,从而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预
防和减少重婚、纳妾、婚外情现象的产生。 3.加强社会主义道德观念 社会主义道德准则要求人们的行为既要符合道德,而且还要符合法律的要求。通过加强道德
调节,不仅可以提高人们对真、善、美的判断能力,使人们真正认识到重婚、纳妾、婚外情
是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范的行为,甚至是违法、犯罪的行为,从而自觉遵守婚姻法,杜绝重
婚、纳妾行为的发生。 (作者单位:方明月,哈尔滨广播电视大学 刘海渤,哈尔滨大学) 〔责任编辑:张〓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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