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服务委员会认为,符合《2000年社区法律服务(诉讼费用保护)规则》第5条规定如下标准的,方可承担当事人的诉讼费用:(1)诉讼的最终裁决结果对当事人有利;(2)在根据第11条第1款作出诉讼费用命令3个月内,未资助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表示拟向法律服务委员会寻求命令;(3)法院认为,从公共资金中支出有关诉讼费用公正、衡平的;(4)如诉讼费用在一审程序产生的,则诉讼程序由法律服务委员会资助当事人提起,若不作出有关命令,未资助当事人将发生严重经济困难的。如诉讼费用由法律援助基金或其他援助支出的,对援助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应进行详细评定。
申请法律服务资助,须签署经济状况声明 ,并载明当事人根据《2000年社区法律服务(诉讼费用保护)规则》第6条提供的信息,并陈述在提供信息之日后,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并无明显变化,或者根据具体情况写明经济状况变化的细节。法律服务委员会负责对资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评估。就《1999年接近司法法》第11 条之目的,评估法律服务委员会资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时,不予考虑资助当事人100,000英镑总资产或家庭财产以内的部分。接受诉讼费用当事人不得申请拍卖资助当事人的家庭财产,但可以通过扣押令的形式,要求其以100,000英镑以外的财产进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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