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现行资产负债表上短期投资的计价
根据我国企业现行会计准则及制度规定,短期投资是指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如(准备将在一年内变现的股票、债券等)。期末编制资产负债表时,短期投资应该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计量。在期末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反映的是取得成本减去跌价准备后的账面价值。
这里的短期投资所具备的条件包括两个:一是能够在公开市场交易并且有明确市价;二是持有投资作为剩余资金的存放形式,并保持其流动性或获利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即在资产负债表编制日,将短期投资的取得成本与市价(指在证券市场上挂牌的交易价格)相比较,当短期投资的购入成本低于市价时,按取得成本计价;当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取得成本时,按市价计价,将市价低于成本的部分确认为当期投资损失。在会计处理上,需要设置“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账户作为短期投资的备抵账户。因此,在期末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短期投资按取得成本减去已计提的跌价准备后的净额反映。如果日后已确认损失的短期投资的市价又得以恢复,可以在原已确认的投资损失的金额内转回。但最终短期投资的净额不得高于取得短期投资的原始成本。
二、美国在资产负债表上采用市价计量短期投资
1993年,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的115号公告《特定债务和权益证券投资会计》,改变了以往采用的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量短期投资的状况,规定资产负债表上短期投资的价值按照市场价值计量。
根据FASB115号公告,有价证券投资被分为三类:可出售证券(Available for sale security)、交易性证券(Trading security)和持有到期证券(Held to maturity security)。对于不同的证券,实行不同的计价方法。其中,可出售证券按照编表日的现行市价计价,与取得成本的差额作为未实现投资损益,单独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部分中。交易性证券按照资产负债表编制日的现行市价计价,取得成本与市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持有到期证券按照摊销余额计价。对这些证券的分类,即是否列为短期投资,要根据管理者对持有证券期间的意图而定。一般来说,可出售证券和交易性证券相当于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短期投资。可出售证券一般指持有期在18个月之内的短期投资,大部分美国公司将持有的有价证券归为可出售证券,期末按照市价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中,而相应的成本与市价的差额作为未实现持有投资利得(或损失)构成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在编表日,当市价高于成本时为未实现的持有投资利得,相反市价低于成本时为未实现的持有投资损失。交易性证券的持有时间比可出售证券更短,往往在几个月之内,其变现性比可出售证券更强,成本与市价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在资产负债表上,交易性证券的列示在可出售证券之前。
2000年,证券组织国际委员会(IOSCO)同意承认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国际会计准则为用于国际商务的统一标准。根据关于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39号,初始确认之后任何资产都以公允价值计价,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是持有到期的债权;二是其公允价值不能被合理确定的资产。这里的公允价值,根据IASB的解释,通常指市价。而对于采用市价而产生的未实现利益或损失,IFR39号规定公司可以通过两种形式报告:一是在当期的净收益中;二是对于交易性证券在净收益中;对于非交易性证券在权益中予以报告。
IASB对于短期投资的期末再次计价的规定,除了在对未实现利益或损失的报告方面有所差异,与FASB的115号公告的条款基本相同。
三、日本关于资产负债表上短期投资的计价
为了与国际会计惯例接轨,一贯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的日本也在近年对其会计原则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关于属于短期投资的有价证券,长期以来,日本原则上采用取得成本对短期有价证券进行期末计价,当市价显著下降并且被确认不会再恢复时必须采用市价计价;当子公司以外的有价证券的市价低于成本时,可以采用市价计价。1999年,日本企业会计审议会发表了《关于金融商品会计基准设定的意见书》,引进了市价评价原则,规定从2002年4月开始执行。其中关于有价证券,规定原则上以市价为评价标准,根据分类不同,期末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计量方法也有所不同。具体分类及其评价标准如下表所示:
有价证券种类 评价标准 评价差额的处理
以销售为目的 市价 计入当期损益
的有价证券
持有到期债券 摊销余额 一
子公司及关联 取得成本 一
公司的股票
其他有价证券 市价 二者选其一
·直接计入资本
·如为利得计入资本,如为损失计入当期
损益
由此可见,属于短期投资的以销售为目的及其他有价证券部分在期末资产负债表上的价值由编表日的市价反映,成本与市价的差额计入资本或当期损益。
“流动性和获利性www.5alw.com”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著名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