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隐蔽,而对银行的成败得失的影响又极大。
二、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经济学分析
(一)有效市场假设
根据美国学者尤金。法玛教授(Eugene Fama,1970)的研究,有效市场划分为弱式(Weak-form efficiency)、次强式(Semistrong-form efficiency)和强式(Strong-form efficiency)三种。在弱式有效市场,商品价格能充分反映历史上一系列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中所隐含的信息;在次强式有效市场,商品价格能反映所有公开有用的信息,其中包括与现在和过去价格有关的信息;在强式有效市场,商品价格能充分反映所有公开渠道及非公开渠道的各种信息,包括内部流传的信息及个人间传递的消息,所以,投资者即使掌握了内幕信息也无法获得额外利润。
根据有效市场假设,为尽可能实现市场的效率,必须由政府通过法律或法规的形式强制性要求商业银行披露其相关的信息。为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1997年9月颁布《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监管当局必须要求银行定期公布信息,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因为通过“加强公开披露,可以使市场参与者更有能力推动银行以安全、稳健的方式开展业务。”
(二)公共物品
什么是“公共物品”(Public Goods)?斯蒂格利茨在其《经济学》一书说:“公共物品是这样一类物品,在增加一个人对它分享时,并不导致成本的增长,而排除任何个人对它的分享却要花费巨大成本。”因此,公共物品是满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的物品和劳务,在某种意义上,它们被集体地加以消费,具有消费上的非竞争性和利益上的非排他性的特征。在这两种特征下,市场机制不起作用。因此,公共物品的供给方对于公共物品的提供并不总是具有积极性,公共物品的供应通常是不敷需要的,甚至出现“谁也不生产、供给为零”的现象。所以,政府必须出面干预,弥补市场的缺陷。
从公共选择理论来看,公开披露的信息是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任何人掌握了某项信息,不会减少他人了解这一信息的可能性。作为公开披露信息的一种,商业银行对外披露的信息也同样是公共物品;每个人都可以机会均等地从商业银行披露的报告如季报、中报、年报和临时报告中获取相同的信息内容。因此,公共选择理论关于公共物品的分析,对商业银行信息及规范其信息生成与披露的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标准,同样有效。
(三)供求定理 如前所述,商业银行信息也是一种“公共物品”。作为一种商品化的社会资源,商业银行信息同样也有供给方和需求方,正是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的相互影响,促进了商业银行信息这一公共物品的有效配置。商业银行信息的供给方与需求方的相互制约,便形成了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及相应的内容。 商业银行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并非人人都需要,也并非人人都愿意花时间去研究和分析,从理论上讲,只存在着利益上的相关性,人们才会去关心、分析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了解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风险管理与暴露以及其他的相关信息。具体地说,商业银行的信息需求者主要包括:(1)存款人,他们重点关注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回报、支付能力和到期偿债能力;(2)投资者,包括现实的和潜在的投资者,他们主要关心商业银行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和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资本保值增值能力、经营业绩及利润分配政策;(3)金融监管者,包括央行、银行监管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他们主要关心商业银行的财务状况、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与暴露信息;(4)贷款人,他们重点关注商业银行贷款的利率政策、信贷管理策略与措施;(5)银行管理当局,在关心银行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现实风险和发展潜力等信息的同时,特别关注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与激励机制;(6)其他信息使用者,如财税部门、供应商、财务分析和咨询机构、社会公众和社会机构等,他们都会从各自的角度关注着商业银行信息并提出了不同的需求。
商业银行信息的“生产方”或“提供者”是商业银行。在我国,商业银行既包括国有商业银行、上市银行、非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等中资商业银行,也包括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无论哪种类型的商业银行,在提供信息时,都不会向使用者提供他们所需要的一切信息,而是附有“条件”。这些条件,就是决定商业银行信息供给的诸多因素,主要包括:(1)政府与法律管制;(2)取得市场与社会的信任;(3)商业银行信息的生产资源,如负责“生产信息”的人、处理和加工信息的会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等;(4)供给成本;(5)限制商业银行披露信息的其他因素,比如:除非法律规定,
上一页 [1] [2] [3] [4] [5] [6] 下一页
“论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经济学法学基础”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请著名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