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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资优惠制度利弊分析与重构探究提供各类毕业论文!

作者:我爱论文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9
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则适用24%的税率征税;凡按15%税率征税的企业如被确认为两类企业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税,以上区域优惠可根据我国区域发展的需要适用于其他区域,以鼓励外商对特定区域的投资。按我国现行某些关于鼓励向特定区域投资的法规的规定,已将各项优惠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7〕再次是行业优惠。为了引导外资投向,在适用以上有关优惠的同时,还可考虑对某些行业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减免税待遇。诸如对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新技术项目、工业项目、交通项目、邮电通讯和公用事业等行业还可继续给予所得税减免优惠,以重点鼓励特殊行业的发展,待有关行业发展到一定程度时才予以取消。最后是再投资优惠,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如果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直接再投资,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如果将该利润用于举办、扩建两类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申请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2.拓展外商投资领域。根据中国外商投资法的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商业、外贸、保险、邮电通信;公用事业,交通运输,房地产,信托投资,租赁等行为业是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习惯上由国内企业独家垄断,无人与之竞争,其弊端种种,路人皆知。其他行业,虽有竞争,但又不同程度享有国家给予在能源、运输和原材料等方面的优惠,使其具有竞争优势。以上限制和厚此薄彼的做法对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来讲是一种差别待遇。近年来,中国已有限度地向外商开放了金融、外贸、交通和通讯等行业,而对这些行业的开放主要极限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开发区,不利于全局发展。因此,随着国民待遇的全面实行,中国应力争在全国范围内拓展外商投资领域。

3.放宽内销比例。中国外商投资法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办成产品出口企业,其生产的产品必须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分出口,除非产品属于中国急需的或者中国需要进口的,才允许给予较大的内销比例。为了贯彻市场主体间的公平竞争原则,在符合国家总体要求和保持以外向型为主的经济格局的前提下,放宽外商投资企业产品的内销比例(但涉及进口许可和配额管理的产品除外)。特别是对于高科技项目和大财团、大跨国公司投资的重点项目,更应让出部分国内市场,甚至允许其自行确定内外销比例。因为这对中国来讲,是以市场换技术的好办法,而对外商而言,却是一项优惠措施。

4.延长经营期限和扩大经营范围。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和有效地引导外资投向,国家可对那些规模大、风险大和资金回收期长的高新技术项目,农业综合开发和能源、交通、基础工业项目,允许其延长经营期限并扩大与这些项目有关的经营范围。
5.提供优质服务。为外商投资提供优质服务,同样是改善中国投资环境的有效措施,具体包括以下三项:

第一,简化外商投资审批程序。长期以来,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必须经过立项、申请、审查批准等程序,即实行逐项审批制度。实行该项制度由于程序繁琐、审批时间长而有碍于提高办事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外资的引进。因此,中国应当参照国际上的普遍做法及时改审批制为登记制。在这方面,经济特区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目前,在深圳的外商投资项目只要不属于《深圳市投资导向目录》禁止类和六种除外项目和情形,〔8〕投资者则无须履行投资立项审批程序,直接到深圳市工商局或保税区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并向市外资办备案即可。即使对于需要立项审批的项目,也实行“一站式”联审制。〔9〕具体做法是,把与外商投资有关的管理服务部门集中在一起联合办公,设立外商投资服务中心,集招商引资的接待咨询、立项审批、核准登记、注册发照专业服务、统筹协调于一体,为外商提供“一条龙”服务,使投资者只需进“一个门”就可办齐有关投资的各项手续。

第二,简化外商出入境手续。这项优质服务已在中国经济特区得以体现。在海南,外国人到岛内洽谈投资、贸易等,停留时间不超过15天的,可临时在海口或三亚口岸办理入境签订手续;需要常驻的外国人及其随行眷属,可申请办理多次入境签证。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持有有效证件或护照的,前往海南岛及转住境内其他地区或者出境,无需办理签证。〔10〕而在深圳,外商到经济特区内投资办厂或兴办其他企业,均可办理往返多次有效的出入境签证。深圳口岸匀设有专用通道,并延长海关出入境关闸时间,方便外商出入境。外国旅客进入特区,停留不超过72小时的,可免予办理签证手续。厦门、珠海、汕头经济特区也同样为外商出入境提供了方便。以上做法应在全国各地铺开,全面为外商提供优质服务。

第三,简化进出口许可证申领手续。目前,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如在投资额内进口配额商品,为生产出口而进口配额商品和特定登记商品,均免领配额证明;但为生产内销产品而进口配额商品,则须领取配额证明。企业分别凭进口设备、物料清单或凭配额证明申领进口许可证。同时,企业还应编制年度进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行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如出口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产品,同样应当编制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许可证。这项优惠待遇习惯上并不给予国内企业,他们出口属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一般实行“一批一证”制。因此,内资企业出口这类商品,务必在每次出口前向指定的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在这项待遇上,内资企业显然低于外资企业,今后应考虑提高内资企业的待遇,即将现在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该项待遇同样适用于内资企业。

除此之外,习惯上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享受的再投资退税、进出口经营权、贷款优先、土地使用费优惠等优惠待遇和内资企业享受的出口退税、水电、运输优先安排,物资优先供应及其价格优惠等优惠待遇都将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立和逐步完善而趋于统一。在此之前,我们应当加倍努力,积极创造条件,认真重构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外资优惠制度。
注释:
〔1〕〔2〕见《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第3条,第5条。
〔3〕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9条。
〔4〕见《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法制日报》第1995年10月6日,第二版。
〔5〕见(在华长期投资大有作为》、《国际商报》1996年2月6日,第一版。
〔6〕引自高尔森:《国际经济法文选》,天津出版社,1994年版,第62页。
〔7〕参见《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第12条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办法》第2、3、4条。

〔8〕六种除外项目的情形是:1.投资导向目录中列为限制项目的;2.投资金额过3000万美元的;3.属于特种行业的;4.属于国家和深圳市规定的控制项目和专营项目的;5.需要配置土地资源的;6.上述各项范围的企业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

〔9〕参见深圳市政府1993年发布的《关于简化外商投资立项审批程序试行办法》和1995年10月18日公布的《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办公的实施方案》。
〔10〕参见(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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