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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宪法与宪政提供各类毕业论文!

作者:我爱论文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9
利是互相矛盾的。
    第三,宪法内写入了某一政党的意识形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作为指导思想,而以意识形态入宪,导致「政教合一」,从而与宪法内文所规定的公民的思想信仰自由相矛盾。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基本性质上带有非宪政精神的烙印,难以作为修宪底本。

    2.关于中华民国宪法

    论及中华民国宪法的法理地位,首先就需考察1946年政协立宪的派别基础。
    众所周知,当时中国正值抗日战争胜利之后的全国重建。在其他民主国家协调下,中国国内各党各派唯恐担上历史骂名,都不甘人后,参与了宪法的制定。也就是说,制宪的基础具有很大的广泛性,国、共两党及民主个人主义者等独立人士都参与组织政治协商会议(国民党8人,中共7人,青年党5人,民盟2人,国社党2人,以及其他社会贤达,总共38人),同意了政协的制宪原则并大体同意了宪草修正案,参与了制宪过程。各党、各派、各阶层协商成立了宪草小组,国、共与其他政派咸与立宪,共襄盛举。主要执笔者是既非国民党、亦非共产党的著名宪法专家张君劢先生。而宪草修正案在中共退出国民大会之前就已基本成文。因此,该宪法制宪的基础广泛,代表性强。
    其次,我们还应从中华民国宪法文本的内容来考察其宪政色彩。
    考察46年宪法文本,并同其他民主国家的宪法比较,可以看出,它是把孙中山先生的五权(除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外,加上了监察与考试两权)宪法思想与现代民主国家的议会民主制融为一炉。在文本上,无论就其设计的国家权力的分立、平衡与制约,对政府权力的明确限制,以及对基本公民权利的保障,与其他民主国家并无实质差别。仔细阅读宪法文本,此点至为明显,兹不赘议。
    第三,我们举一旁证恐怕更容易从侧面豁显中华民国宪法的正当性。
    如所周知,1950-60年代由雷震先生主编的《自由中国》杂志标举自由主义宪政主义的旗帜,同当年台湾的实施戒严的中华民国政府的威权统治进行过可歌可泣的抗争。但即使反对政府,这些异议人士及其异议刊物也称中华民国宪法为“民主宪法”(第10卷第6期第185页),并号召“根据这部宪法,建立民主制度”(第11卷第10期第306页)。这强有力地表明该宪法是社会各党各派力量公认的最高规范。
    最后,我们还需从其经受的历史考验的结果来考察该宪法。
    世所公认,中华民国在台湾目前已经走上了宪政民主之路。而台湾在1986年之后启动的民主化进程,正是在废除了附加于该宪法的「临时条款」和「戒严令」后,对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自然回归,故台湾民主化是以46年民国宪法为基础的。这就清楚证明,中华民国宪法在实践上可以而且已经引领国家走上民主宪政。这是历史的结论。


    ㈣现代中国的宪政法统

    现代中国是否存在有宪政法统?如果有,它是什么?附丽于何处?这是一个需要重新省视现代中国历史的根本问题。
    面对当代的政治现实,不可否认,现代中国存在两个相互竞争的法统:即,中华民国(ROC)法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PRC)法统。
    如果对两个法统进行合法性(legitemacy)比较,我们可从以下几个不同的角度讨论法统问题。

    首先,从两种法统源头即1911年辛亥革命和1949年共产革命何者具有合法性,进行合法性(legitemacy)的比较。辛亥革命依据的价值是基本上符合占主流的现代价值系统(民族、民权、民生,它基本上是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革命价值系统的翻版,当然也加上了一些当时流行的社会民主主义色彩),大体上相当于当代欧洲很多国家所奉行的社会民主主义。而1949年共产革命的价值(公有、集体主义、阶级专政、计划经济)则是正在消亡的价值系统,已经被20 世纪的历史所否决。
    其次,从1949年后中共统治的历史悲剧(镇反、反右、三年大饥荒、文革、六四屠杀......等导致非正常死亡八千多万人)导致对其政权法统的否定。
    第三,是台湾「宁静革命」的民主化成功经验和经济奇迹对中共仍在坚持的极权制度的否定。
    第四,是邓小平式的「改革开放」的实质(「辛辛苦苦几十年,醒来回到解放前」)对共产革命及其意识形态的否定。所谓「改革开放」,就是把共产主义强加于中国社会的那些痕迹,统统抹去。
    第五,是共产主义大溃败的全球冷战结局对中共政权的否定。
    第六,是通过战后历史的检讨即1949年之后三个中国人的社会(大陆、港、台)的分区式的制度性竞争昭示的方向导致对大陆政权的否定。

    法统问题是将来中国政治中不能绕开的基本问题,也是解开两岸关系这一历史死结,重建现代中国的宪政体制,完成民主建国重任的钥匙。就何者才传承了宪政大统而言,研究的结果正是对共产革命的裁判。现代中国的真正宪政法统,是中华民国的法统;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具有合格的宪政法统地位。
    继承了中国宪政法统的中华民国政府,如果卸下了自身的历史重任,北京政权就必然以民族主义为旗帜,以中国大一统为号召,对国府的存在,对台湾的安全构成外交与军事的威胁。国府以高姿态放弃对中国大陆的管辖权,诚然是善意和政治现实主义的表现;但必须以北京政权对等地放弃对台湾地区的管辖权为前提。倘若北京并无对等的善意回报,国府也须收回对中国大陆管辖权的放弃。如此,才能真正保障台海的安全,保障台湾同胞的根本福祉。台湾虽然只是边陲小岛,但海内外的中华同胞,切不可低估了中华民国宪政法统的道义力量。中国有句老话说,“楚虽三户,亡秦必楚!”台湾的宪政民主体制,为同共产政权进行和平竞争、逐鹿中原预留下根本的正当性的法统资源,为中国走上民主宪政之路垂范立标,留下至关重要的血缘命脉!这是中华民族的近代最大的政治遗产,也是台湾同胞的生命安全线。一兴俱兴,一亡俱亡,我们千万不可等闲视之。


    ㈤关于重新制宪

    当然,我们不能低估在中国大陆重建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合法性将会遇到的重大障碍。第一个障碍当然是中共坚持权力垄断。它唯一听得懂的语言是实力,因此,只要它仍能借助大棒加葫萝卜掌控多数民众,它是不愿降下共产主义旗帜,不愿走向宪政的。更重要的障碍在于,大陆民间在世的多数人,经过中共50年的隔绝、信息封锁及单方面宣传后,已经不了解半个多世纪以前的制宪过程了。一般大陆民众已经习惯于把1946宪法看作一党,即国民党的私产了。这种几十年的心理积习是一时难除的。这是一个巨大的心理障碍。因此,一旦在大陆出现(对中华民国宪法的)护宪和修宪舆论,很可能被解读为国民党为一党之私“反攻大陆”的报复行为,也许难于得到广泛的认同。  
    政治发展的轨迹是很难预先设计的,由于种种偶然机会的因缘聚合,政治潮流和变迁过程常常是难以逆料的。有鉴于此,我们必须预留下重新立宪的选择空间。在一些特殊的政治情势下,制宪的阻力也许会小于护宪修宪。
    不久前,有一批中国知识分子提出了一份<为政治和解及民主改革致国人书>,其中在宪政问题上,他们提出了成立「宪政联席会议」的建议。其核心要点是:呼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邀约中华民国国民代表大会、立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成立涵盖中国全部主权范围的『宪政联席会议』;并邀请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国国民党等海峡两岸的各政党、专家、学者和民意代表,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民国宪法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体现自由民主精神和维护国家主权统一的新宪法;一旦时机成熟,宣布全国行宪,实行民主宪政。」
    上述建议就涉及到前面讨论到的“同时参照两部宪法,即以二者共同作为底本”的问题。但这里关系到两部宪法在前提上相差太大,共同作为底本在政治上和技术上是否可行?事实上,由于宪法在很大程度上离不开政治现实,因此,双方的力量消长将形塑宪法定稿的面貌,因此,复杂曲折的政治过程恐怕是不可免的。届时国际国内的“大小气候”将产生关键性的作用。而这种气候恐怕将不会有利于偏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将偏向中华民国宪法。让我们促成这一天早日降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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