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当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时,由于环境的改变,将从会计的认识产生重大影响。会计目标的改变,不仅使得会计信息处理变得复杂化,同时也使得会计信息的处理不得不在经管责任与决策有用之间加以平衡。而权责双方关系的变化,会计信息的普遍使用,使得会计信息经济后果性日益凸现,当对会计信息的使用与理解发生冲突机会逐步增多时,平等的权利给了冲突双方依法自卫的勇气与能力。因此,可以预感,当市场经济日趋成熟时,也就是会计信息法律问题日趋增多时。那么,我国当前经济环境是否妥当解决这些会计法律问题呢,我国现有的法制中究竟还存在哪些矛盾会妨碍这些会计法律问题的解决呢?这又是一个值得研究的理论问题。
转变之二: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比以往更为突出。
在打算经济体系前提下,会计主要目标就是为经管义务服务。这里所指的经管责任,重要是因资源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别而发生的一种受托跟委托的责任关系。在这样的商定关联下, 企业 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个别是比拟固定的,而且在权利及任务上基础是不同等的,所有者简直垄断了大局部权力。会计的服务功效重在讲演从前的经营事迹,解除相干职员的治理责任,因而,传统的报帐式会计可能满意当时的会计目的。
第四,对于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分担问题
要研究会计的法律问题,我们首先应以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为基本起点,并结合现有的会计特征,追求产生会计法律问题的根本原因。
转变之一:会计目标的多元化
当我国进行经济改革时,其根本立足点就是培育和发展统。,开放、平等竞争、规章健全、秩序井然、功能齐备和运行机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系统。这就象征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传统的计划经济有着本质上的差别。这种区别,对于会计来说,将带来如下一系列的转变。
(二)现行法规中,缺乏对虚假会计信息具体认定的法律规定
二、我国市场经济产生会计法律问题的基本起因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主要用于经管责任,企业的决策绝大部分依赖于上级主管部分的筹划,很少依附于企业会计信息的本身。因此职称论文,会计信息准确与否,其所带来的经济后果性是相称有限的。其次,会计信息的处理与院用,主要局限在已明确的委托方与受托方。因为双方关系绝对明白与固定,因此,一旦某些会计信息涌现问题,其直接经济后果性仅仅体当初已明确的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其影响的范畴也相称有限。然而,当经济体制逐渐转化到市场经济条件下时,会计信息的经济成果性变得相当突出。这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证券市场的存在,使得委托方与受托方关系变得极为不肯定。双方关系是否树立与解除,在很大水平上要依赖于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因此,使得会计信息的决议作用变得十分主要。一项小小的毛病会计信息,可能会导致全部社会几万、几十万、甚至几个亿的过错流向。例如:1998年,上海贝岭微 电子 公司在上市公告中,将盈利猜测的每股0.39元误登为0.43元,使当日上市的股票价钱飙升到16元多,上市第二天上午,作出更正布告,股票即时下跌至15元左右,以1000万股换手率 盘算 ,导致资金损践约为1000万元左右,会计信息经济后果性可见一斑。难怪美国会计实践家泽夫(Zeff)在《“经济后果”学说的崛起》一文中指出:“会计呈文将影响企业、政府、工会、投资人和债务人的决策行动……,不同的准则将天生不同的会计信息,从而影响到不同主体的好处,包含一部分人受益,另一部门人受损。”由于会计信息的经济后果性凸起论文代写,一旦产生不应呈现的经济后果性,或者编制会计信息与应用会计信息的双方对这种经济效果性产生不同见解时,必将带来法律上的抵触。因此,会计信息经济后果性的增大,也会引起相关的会计法律问题。
三、我国当前法制环境中存在的若干会计法律问题
然而,当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化时,上述的权责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更。这就使会计目标由过去单一的经管责任向多元发展,即既为经管责任服务,又为经营决策服务,这种会计目标的转变所带来 影响 有如下两个方面:首先,由于经管责任关系人的不确定性,经管责任由过去明确的委托人,向不明确的委托入发展,由过去单一关系的委托人向多重关系委托人转化,这种转化,使得过去那种仅仅解释经管责任的报帐式会计信息无奈知足多重关系委托人的须要。对那些现行或潜在的委托人,他们更需要懂得对将来经营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以决议是否建破、保存或解除双方的经管责任关系。其次,由于受托方领有必定规模的资源处理权毕业论文,且其利益与经营相接洽,使得委托方与受托方有了相对平等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平等,既给了受托方一定的自主处理会计信息的权利,但也给了委托方要求说明会计信息的权利,由于会计信息的重要性,双方可能会因位置、利益角度以及看法不同,而对会计信息有不同意识,增添了对会计信息理解的冲突机遇。
在传统计划经济条件下,由于受托方与委托方在经济权利与责任上有较大程度的差异,因此,当双方对会计信息的懂得发生矛盾时,普通是依据行政手段加以解决。谁的行政级别高,谁的行政权利大,谁就能取得最后处理权。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已成为调节个人与社会、秩序与自在、威望与遵从三大抵触的准则。法律的平等表明了受托方与委托方存在雷同的经济权利。当对会计信息的理解产生冲突时,双方不再根据行政权利与级别,而更多的是依赖本来制定的“游戏规矩”??法律条文来处理有关的争议。由于权利的保障及法制的完美,使得各方都有了依法自卫的勇气与才能。因此,应用法律手腕来调节会计信息处理与理解的摩擦,必将成为市场经济环境中最为常见的手段之一。
差额并没有实质上的必定联系。这样,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要承担的民事赔偿就有几种情况可能 参考 :其一、由于虚假会计信息,使其将资金投向了不应投入的单位,以至没有得到预期收益,从而产生了一种持有损失,如购买了效益不好的公司股票,但股票持有者尚未抛出股票。其二、由于虚假会计信息,信息使用者没有将应抽出的资金抽出,从而产生一种实际损夫,如贷款给元偿债能力的企业,企业倒闭所产生的丧失,其三、信息使用者在虚假会计信息的误导下,受到了一种机会损失,如一家效益较好的上市企业,由于会计信息的误导,使投资者误认为效益较差,而失去了购置该公司股票的机会。由此可见,如何确定这些损失的赔偿金额,在法律上是非常难以处理的。美国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规定:如上市公司因虚假会计信息误导投资者时,因按误导的虚假会计信息宣布时购买的股票价格,到虚假会计信息被揭穿,投资者出卖股票时发生的价格上的差额,作为虚假会计信息责任人赔偿金额。因此,他们确认的是一种实际损失,而不斟酌持有损失与机会损失。但是,我国的证券法及相关的民法中,却没有这类具体规定,为这类民事赔偿责任确实定带来了法律上的含混性。
这些问题的产生,不仅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而且还有着特别的环境因素。如何联合我国现有的会计特点,从理论上深入 剖析 这些社会景象的产生,并制定出相应的对策,应当成为我国现行会计体制改革的重要 内容 之一。否则,将会使得会计改造工作难以与当今的社会机制相和谐,其后果将是无比重大的。相关行业的教训教训已有重蹈覆辙,如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由于毫无思维筹备,近年来被所谓的“诉讼风暴”刮得手足无措,不得不从新审阅行业中法律关系。因此,我们应看重会计法律问题的 研讨 。
前面所述的几个典范会计案例,已表明会计的法律问题已日趋严格。然而,对比社会需求,对照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当我们来处理这些会计法律问题时,不难发明:在我国的现行法规中还存在◇多矛盾与不足,表示在如下几个方面:
因为我国的经济体制刚刚从方案经济中脱胎而来,我们现有的法规在制定与会计问题有关的法律标准时,仍是体现了较多的规划经济颜色:即往往比较器重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分,而鄙弃民事法律关系的调节,例如,在刚公布的证券法中,用了长篇大幅的文字,描写了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而对有关会计问题民事责任的规定却廖廖无多少,仅在六十二条、六十九条、一百六十一条、二百零二条以及二百零七条中,简略地提及了供给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入应承担赔偿民事责任,至于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如何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如何处置虚假会计信息的民事责任,几乎不波及,这就给详细的司法裁决,带来了很大的不断定性,还有,即便专门为会计法律问题而制订的会计法中,更是只字不提会计问题中的民事责任问题,因此,一旦关涉到民事法律纠纷,作为专门处理睬计法律问题的会计法却无能为力了。相似的问题,也反应在其余有关的经济法规中:如公司法、合同法等。
第一,对干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如何确认虚假会计信息,这是一个相当庞杂的法律问一,不同阶层的人士会有不同的尺度:作为专业人士,要认定一项会计信息是否属于虚假,通常是以专业标准为依据,只要合乎专业标准,无论会计信息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是否有出入,都不能将其认定为虚假会计信息,然而,作为非专业人士,由于他们并不熟习复杂的专业标准,假如不在法律上对虚假会计信息予以具体界定的话,他们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认定就比较直观,他们通常认为,只有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则该项会计信息就属于虚假,也就是说,专业人士强调的是会计进程,强调的是会计情势,而非专业人士强调的却是会计反映的成果。由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及有关的司法部门都是非专业人士,一旦因会计信息引起法律冲突,在认定某项会计信息是否虚假时,如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就会给司法实践带来良多艰苦,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司法部门往往以最最简便的方式来断定会计信息是否虚假,这就是以事实作为标准。有关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已大批发生在与验资有关的民事纠纷中。依据最高国民法院颁布的1996年56号法函的规定,只要注册会计师出具了虚假验资报告,注册会计师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现有的很多的判例中,在认定是否虚假验资报告时,法院一般都是以实收资本是否实际到位为标准,而不论注册会计师是否遵守了当时的专业标准,然而,专业人士都晓得,注册会计师的验资并不是一种担保,现有的专业标准只不外呈在考虑本钱效益的基础上,提供一种较为 迷信 、公道的程序,并非相对保障。对于那些通过内外勾搭、精心捏造的舞弊,注册会计师是无能为力的。例如,对于银行出具虚假资金证实的虚假投资,注册会计师就难以认定。由于司法人员都是非专业人士,他们在无法理解或不愿理解专业标准的情况下,如果有关法规没有对虚假会计信息作出明确定义的话,只能以事实来作为权衡虚假会计信息的标准,这种虚假会计信息的法律认定,对会汁信息的编制者是极其不利的,这很可能使他们承拒不应由他们承担的法律责任。
然而,偏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会计环境的转变和对会计信息不同认识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中,有关民事纠纷的法律问题为最多。这是因为,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各经济主体之间具备自主性和平等性井旦否认其各自物资利益的基本之上的,而各经济主体之间的矛盾绝大部分又都属于民事责任的领域。这就要求我们必需以民事法律来规范、领导、制约、保障各主体的经济利益,惋惜的是,在我们现有的法规中,在处理会计信息的纠纷中,有关民事责任的规定价价是最不完善、也是最为缺少的。
改变之三:市场经济培养了经济主体的平等性,进步了他们在对会计信息理解冲突时依法自卫的勇气与能力。
然而,跟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成熟,过去会计工作中一些不为人们所重视的 法律 问题 已初露端倪,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1998年,因会计信息失真或失误,投资者先后状告山东渤海团体股份有限公司和红光实业公司管理部门;同年又因会计工作成心差错,琼民源公司董事长及财务主管首次承担刑事责任,……。尽管上述例子并未几,而且有的案件已得到判决、有的还正在审理之中,但其留下的会计问题的法律思考却回味无穷:为什么在(会计法)颁布后的十几年中,从未有过因工作失误而由会计人员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而偏偏在九十年代的今天,有人却要为此坐牢;为什么在证券市场中有人请求会计信息失误的责任人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从未有人表现过这一类的要求,……代写职称论文。
可见,会计目标的转变,给会计带来的影响,一是会计信息要求多样化,即既满足过去经管责任关系的评估,又要满意未来决策的有用性,会计处理不得不在二者要求之间予以均衡,增加了对会计信息解释的可争议性,二是由于平等权利,既给了受托方自主处理会计信息的机会,也加强了委托方对会计信息的解释需要,给会计信息的理解冲突埋下伏笔。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环境的改变,会计信息处理的复杂化及不同阶层理解冲突的增长,必然会导致会计信息危险的提高。而解决这些会计信息风险的最根本的办法之一,就是依附法律手段来调节双方的理解冲突。因此,会计目标的转变,必然会导致相应的会计法律问题。这是其一。
(一)现行法规中,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歧视民事法律责任的调节。
由于虚假会计信息会带来严峻的社会经济后果。因此,对制造与颁布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查究法律责任,特殊是民事赔偿责任是天经地义的。然而,一项虚假会计信息的表露,从原始凭证开端、直至报表的颁布,旁边有着非常多的环节:如公司的财务人员、财务经理、公司总经理、注册会计师、公司管制机构、会计信息发布的媒介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自身。如何确定这些不同环节的法律责任,也是一个非常辣手的问题。在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中,都强调了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公司管理部门与财务主管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也强调注册会计师因过失要对虚假会计信息承担责任。同时,有关法规也规定了监管部门的渎职亦应承担责任。但是,对统一个虚假会计信息责任究竟如何分担,从未在任何的法规中予以规定。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当一项虚假会计信息涉及到多个环节时,司法部门只能采取“非感性无穷连带责任”的判例原则,即谁最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就由谁来承担责任。也就是所谓的“深口袋理论”。这一理论的贯彻,从名义上来看,起到了契合平衡社会机制的作用,但实际上,由于责任与权利不相配比,这种罚不当罪已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例如:根据考察,由于美国六大会计师事务所有相当的经济赔偿能力,因此,在虚假会计信息的赔偿金额中,承担了大部责任,截至“1995年底,美国六大会计师事务所总计面临300亿美元的索赔,这甚至超过了六大资本总和的20倍…”,这样,就变相地激励那些经济承担能力较差的责任人员去制作虚假会计信息,从而将责任转移到有经济承担能力的这一方?论文,因此,为了妥善解决这种深口袋理论的滥用。1995年12月,美国国会不顾克林顿总统的否决,通过了一个“私有证券诉讼改革法令”(Private Securities Litigation Reform Act of 1995)。该法案致力于被告对虚假会计信息予以起诉时,避免滥用“深口袋理论”。例如,其中第一点就规定:应根据被告错误程度承担相应的比例赔偿责任,代替过去的连带责任,因为,在连带责任情况下,任何一个被告都可能被强迫赔偿全体损失,由此可见,按产生虚假会计信息过失的大小,分辨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是相当重要的。然而,在我们现行的法律体制中,却没有任何法规对此作出具体规定,而仅有的法律解释也只是强调了虚假会计信息的连带责任。这种过失与法律责任的不相匹配,必将导致“乱点鸳鸯谱”,从而放纵了那些经济承担能力较差的会计信息制造者有了假造虚假会计信息的念头,当前,一些企业出具假会计报告、假资金证明,与上述司法实践中的处罚不当,有相当大的关系。因此,制定相关的法规,明确虚假会计信息不同环节的法律责任,也是我国今后会计法制建设中的一个重要内容。
只管咱们在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规中,已经划定了出具虚伪会计信息的有关人员要承当民事抵偿责任。然而,如何来详细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往往规定得过于准则与形象,这就给司法实际带来一系列的认定问题。
第二,即使能在法律范围中认定了一项会计信息是虚假的,但如何来界定这项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是故意、还是过失?这又是一个法律困难。因为,辨别故意与过失,在对虚假会计信息责任入员量刑时,是非常重要的。前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还要在分清程度不同情况下,确定不同的民事责任。如属于重大过失,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就相对要大,赔偿的金额就可能较高,而正常过失的话,则赔偿的责任就较轻,但是,要界定产生虚假会计信息是故意、还是过失,即使是专业人士,有时也是难以胜仃的。例如,将一项价值几万元的模具确以为固定资产予以资本化,但实在际使用寿命仅有 11个半月,这种会计确认能够说是一种错误。但这种错误毕竟是故意、还是错误,在没有明确的证据情形下,是异常难以认定的。又例如,将介于在建与峻工之间的贷款本钱予以资本化还是用度化,是一种故意错误、还是过失错误,也是非常难以定论的,然而,一旦这些信息影响了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并带来一定经济后果时,法律上长短常需要对此予以明确界定的。但是,在现有的法规中,我们几乎难以找到这方面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当前法律规范中的一个不足。
第三,也就是 目前 存在最大问题的是:一旦确认了虚假会计信息,并已分清了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但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那些经济损失,在法律上是一个非常隐约的问题。鉴戒现有的一些规定,司法界对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赔偿金额的确定,是以验资金额虚假不实部分作为赔偿金额。也就是说,是以会计信息虚假与真实之间的差额,作为赔偿依据,而不是以会计信息使用者使用该虚假会计信息实际受到损失的金额为依据。这一规定,是否实用所有与虚假会计信息有关的法律冲突呢。答复是否认的。仅以上述举例中的事实为由:在上海贝龄微电子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中,由于有关部门的过失,使得盈利预测报告中的每股盈利0.39元,误登为每股0.43元,依照上述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赔偿要求,注册会计师仅需赔偿0.04元就足矣,这对损失了上千万元的投资者来说,显然是不公正的。可见,因虚假会计信息而产生的经济后果,同虚假会计信息与实在会计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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