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原准则,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形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第十八条则指出:“本制度所称的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依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定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的事项。”比较两者的定义,能够看出两者的差别在于:第一,原准则强调债务人在债务重组时所面临的财务难题,这是判断对已存在的债务从新安排的事项是否属于债务重组的显性条件。新制度和新准则删除了这些显性条件,但从债务人修改债务条件事项需由债权人同意的规定可能揣摩,债务人发生财务艰苦仍然是债务重组的主要隐性动因。笔者认为,这一修改重要是为了扩展新制度所规范的债务重组的规模,从而适用修改了的会计处理原则及措施。第二,原准则把债权人作出让步作为债务重组的实质特征。让步的结果是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丧失,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益。新制度放弃了将让步作为债务重组的本质特点的规定,而将凡是有关修改已存在债务的各项条件的事项,不论债权人是否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是否发生债务重组收益,统统纳入债务重组,按照新制度的规定,采用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原则及办法进行统一的会计核算。
新制度和原准则对债务重组的定义依然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奇特点:第一,都是以连续经营作为债务重组的条件和目的之一,即债务重组双方都是以债务人企业在可预见的未来不被清算或大范围削减业务为前提,旨在坚持和改进持续经营的条件,以便债权人最大限度地保持自身债权;第二,债务重组都是重组双方依法进行的 经济 举动;第三,都是对已存在的债务(或债权)作出的从新安排。这些独特点体现了债务重组的根本特征或基本因素。
二、债务重组方式的比拟研究
原准则将债务重组方式划分为以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以及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新制度和新准则对债务重组方式的分类也基本上同原准则一致,只是将“以资产清偿债务”差异为以现金清偿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
毕业论文,并在新制度上就其会计处理作出准则规定。
三、关于债务重组规范范围的比较研究
原准则所尺度的债务重组的范围相比狭窄,主要包括债务人发生财务艰难条件下的多少种情形:(1)债权人和债务人以低于重组债务帐面价值的现金受偿和清偿债权债务;(2)债权人受偿(债务人清偿)的非现金资产或债务(债务)转为股权(股本)的公平价值低于重组债权(债务)的帐面价值;(3)修改其余债务条件后,债权人未来应收金额(不含或有收益)低于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4)组合重组方法下浮现让步的情况。
新制度扩大清偿务重组的标准范围。由于新制度不再以债务人产生财务困难作为显性前提和不再以让步作为债务重组的特色,其范畴包含:(1)债务人(债权人)偿付(受偿)的非现金资产、债务(债权)转为资本的偏颇价值等于或大于重组债务(债权)的帐面价值;(2)修改其余债务条件后,债权人(债务人)将来应收(应付)金额,不含或有收益(含或有支出),大于或即是重组债权(债务)的帐面价值;(3)个别情形下,债务人应以现金了债债务
代写职称论文,当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当属修正债务条件。
需说明的是以上对于债权重组多少种情况的描述,均是以原准则所定义的各种概念跟划定的会计处置方式为基础的。新轨制抛弃了妥协概念, 自然 也不以公道价值作为非现金资产、股权的入帐价值。
四、债务重组会计处理方法的比较研讨
原准则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分清债务重组收益和转让资产损益的界线。如以公允价值为界限,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偏颇价值与其帐面之间的差额为转让资产损益,债务人重组的帐面价值高于抵偿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为债务重组收益,并将债务重组收益在“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收益”科目核算。债权人以受偿的非现金资产和债权转为股权的公允价值,以及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应收金额(不含或有收益),作为入帐价值;重组债权的帐面价值高于上述入帐价值的差额作为债务重组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原准则比较,新制度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基本准则跟具体方法作出了较大的变动。
第一,新制度不再保持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时必须分辨债务重组收益和资产转让损益,而是依据两者的综合 影响 是收益还是损失辨别处理。当两者的综合影响构成企业损失时,统一计入当期损益,在“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科目中反应
职称论文。当两者的综合影响发生企业收益时,同一计入所有者权力,而不计入当期损益,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中反映。上述处理原则体现了以下理念:首先是简化会计核算工作量,进步会计工作效率,提高会计信息品德
论文,也遵照了清楚性和重要性原则;其次是体现了国家对陷入财务困难寻求企业债务重组方式的鼓励和支持。债务重组企业产生的资产转让收益或债务重组收益,不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代写毕业论文,而是直接贷计“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从而少交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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