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律师事务如同我国目前的律师所一样是无限连带合伙制,在该制度下所有的合伙人共同承担律师执业所带来的利益和责任,根据合伙制原则每一位合伙人必须承担合伙的所有债务,包括由于非合伙律师或者其他合伙人的行为所引发的执业不当索赔,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前当时的执业不当保险很便宜,大的事务所不过30个左右的合伙人和10-15名非合伙律师,中等规模的事务所的合伙人和非合伙律师总共大概有12-15名左右,由于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律师涉猎所有法律服务领域。随着法律体系的日益复杂和案件的多样性,律师不可能在不同领域保持熟练服务,法律执业已经成为了一个新的模式,律师固有的“法律执业不是经商”理念被理论界提出并加以改变,对内不少所改变合伙人身兼管理和工作的状态,推行企业化管理方式,对外要有一套完整的管理模式,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励,内生因素中管理、品牌被提出运用,外生因素要有特色和改变营销模式,因而律师事务所“管理、战略计划、市场营销、财务等”成了当时欧美英律师所竞相突破的关键所在,正因为在“管理、营销、品牌等”方面做了重新规划和实施,美国美迈斯律师所,众达律师所,英国高伟绅律师所、麦肯思律师所等才能今天成为了世界50强律师所之一。
1.3.2 北京律师所成长研究状况
从国办所到无限合伙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体制有了质的变化,在合伙体制下合伙律师所有了发展的动力和能力,在1993年之前由于国办所属于国家所有对于律师所的研究基本属于停止状态,1993年之后有了无限合伙律师所,根据律师法的规定三年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都可以成立合伙律师所,一时间合伙律师所成雨后春笋般出现,但是无限连带合伙律师所律师由于执业过错所带来的合伙人之间无限连带责任的承担很大程度地影响着律师所的发展,合伙人在管理中总是蹑手蹑脚患得患失,合伙所很难做强做大,同时律师所投入是合伙人个人的付出,因此律师所所有的费用能压缩就压缩,必须付出的往往也很费周折需要得到所有合伙人的认可,为了把所有律师绑在一起共同承担责任,律师所的律师几乎都是合伙人。律师所到底什么体制最好成了国内律师界研究的主题,“合伙体制下公司化管理”“引入公司管理模式”“联盟、合作”等等均是不少律师所研究和尝试的模式,2003年高云所著的《通向成功律师所之路》一书多处提到体制问题制约发展的弊端,2005年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律师行业发展之制度瓶颈》3月第34卷第2期将无限连带合伙律师事务所称作发展的瓶颈[4],
十七世纪英美的律师制度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15年前首先在美国打破了无限合伙方式的律师事务所,有限合伙出现在德克萨斯州,随后其它国家纷纷效仿,有限合伙使得律师执业风险减少为此美英律师事务所发展的很快,世界50强律师所几乎都在美英两国,可喜的是我国的金杜律师所、君合律师所、大成律师所引进了先进国家的管理经验,在律师所内成立了管委会,大成所2009年成为我国首个特殊的合伙律师所,对于突破体制瓶颈的束缚迈出了一大步。
不少北京中小型律师所为了摆脱困境开始走联合联盟之路,有的中小所借鉴君合、金杜律师所管理委员会模式开始聘请职业经理人到所里管理。1996年上海几个留学生只身回国6、7个人开始创办毅石律师所,在古北新区租了一个几十平方米的办公室,一家跨国公司参观完他们的办公室留下了一句话“像这样的条件我们很难拜托”,7年之后他们开设了北京、广州、天津、苏州等分所,成为了上海最具实力的律师所称号,他们的成功一方面学习国际律师所的管理经验和模式,一方面总结国内大所的成功所在最后成就了他们的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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