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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原因及法律措施浅议*提供各类毕业论文!

作者:我爱论文    论文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9
婚姻家庭
研究会举办的一次大型婚姻家庭质量调查显示:丈夫是否打过妻子这一点与年龄、教育
程度、职业及性别有关。年轻的、教育程度低的以及除干部、知识分子以外的人有更大
的概率打过老婆。而男人自己承认被妻子打过的概率大于女人承认自己被夫打过的概率
。妻子打丈夫只同年龄、职业有关;其相关形式是年轻的和除干部、知识分子之外妻子
打过丈夫的概率更大。对吵架有影响的因素有年龄、教育程度和职业,其中年长者、干
部、知识分子及收入较高者夫妻从不吵架的概率大些(中国妇女报1994.11.28)。另据
上海市妇女保护委员会1992年调查统计,全年接待受理的家庭暴力案件3899件,其中夫
妻间的伤害2399件,占61.5%。施暴者呈现“四多”特点。即丈夫虐待妻子多,施暴者
在30~40岁年龄段多,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多,工人多(无业人员也占有相当比例)。从
前面提到的几个恶性家庭暴力罪犯如长沙“高楼抛妻”的谭自忠,重庆“李亿琴事件”
罪犯张文勇(工人),抠掉妻子双眼砍断妻子双腿跟踺的罪犯黄云明(农民),非法囚
禁妻子半年之久的罪犯侯发随(农民)、河南婚内强奸致死罪犯曹炳建(农民),湖北
仙桃火烧妻的罪犯郑水才(农民),广东烧妻致死的罪犯廖某(个体户)等全是普通工
人和农民。他们文化素质低,又没有很好的社会化,生物性在他们身上没有得到很好的
剥离。在他们身上较多地保留了野兽性。他们不能遵守社会规范,不懂法、不怕法,相
信的就是自己野兽般的力气。从心理上看,他们没有什么能耐,在社会上被人看不起,
则以管束老婆,殴打老婆显示自己的存在,自己的力量,以求得心理平衡。
综上所述,男权文化、夫权思想、社会宽容、女人软弱、男人素质低是家庭暴力存
在的五大根本原因。
三、预防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
男女生理上、体力上的差异是造物主的安排,是永远存在的。这为男性使用家庭暴
力解决家庭矛盾提供了物质基础。如果这种物质基础加上夫权思想及相应的文化氛围误
导,家庭暴力必然发生。因此,家庭暴力有物质基础和思想基础。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建设,加强家庭文化建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家庭暴力的思想基础,但不能杜绝它
。为了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几项法律措施:
第一,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具体法规。反对家庭暴力一是要预防暴力的发生;二是发
生后制裁施暴者;三是救助被害妇女。如何“预防”、“制裁”、如何“救助”,全国
各地有各种各样的措施和模式。但最根本的预防、制裁、救助是建立反家庭暴力的具体
法规。在一个法制的社会里,制止家庭暴力主要是依靠法律,没有法律作后盾,要消除
家庭暴力是难以想象的。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的包括《婚姻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等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保障条款是从宏观上立论,是
泛指一般。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有“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以及“妇女生命健
康不受侵犯”的条文,但可以说它还不是指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一种特殊暴力,由于
发生暴力的是自己的亲属,这使它具有难以预防性,隐秘性的特点,由于隐秘性又决定
了它的残暴性特点。加上传统观念把两口子吵架视为私事性和难断性(清官难断家务事
)给残害妇女的家庭暴力以很大的防空洞。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必须制定具体化、细
则化的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1996年初,在“高楼抛妻”发生地长沙出台了《关于预防
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规定》,这是全国第一家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法规。安徽马鞍山市
妇联与司法机关联手抵制家庭暴力,研究、制定出相应保护受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规定。
包括:1.法院在受理离婚案件时,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有意伤害的行为,如一方受到
伤害,在判决、调离时视伤害程度轻重,或追究刑事责任,或给予应有的经济处罚;2.
离婚后的妇女继续受前夫打骂、骚扰,所在地派出所要出面制止,并和其单位联合解决
,触犯刑律的依法制裁;3.在判决或调离时,规定子女扶养费由单位在工资中扣除,避
免有的妇女不仅拿不到子女抚养费,还遭到男方打骂的现象;4.把住房问题作为协商、
调解的主要内容,写在判决或调解书上,切实保护离婚妇女住房问题。诚然这些规定都
有待完善和适合操作化,但它毕竟是直接针对家庭暴力的具体规定。这是我国制定反家
庭暴力法的前奏和准备。
第二,密织维护妇女权益之网。家庭暴力是家庭不稳定、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必须
加强宣传力度、教育力度和打击力度。将它纳入社会综合治理范畴,开展一个社会系统
工程。全社会要从舆论、道德到法律、机制,从司法、社区、单位到家庭编织一个严密
维护妇女权益之网。要健全社会控制机制,防微杜渐。单位对职工中的家庭暴力不能坐
视不管。社区要关心辖区内每一个可能发生暴力的家庭。社区要设置相应机构专门管理
家庭事端,包括邻里间的和家庭内的事端。执法机构要重视家庭暴力的处理,完善执法
监督系统。要克服“清官难断家务事”,“夫妻打架是私事”的旧观念,树立“是清官
就能断家务事”,“夫妻打架是法律的事”的新观念。执法要把管家庭暴力视为自己份
内事。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体要加强对保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将
一些对妇女施暴的家庭暴力案件曝光,增强公众监督作用,增强群众维护妇女权益的自
觉性和责任性。加强各级政府中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的协调和督促职能,各级妇联作好
广大妇女的娘家,有效地为受害妇女伸张正义,讨回公道,优化家庭氛围,加强家庭伦
理道德建设,创造有利环境,促使家庭成员间的沟通与和睦。形成一个社会、社区、执
法、妇联、家庭齐抓共管的社会网络。
对家庭暴力的预防、制裁、救助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援助和保护受害妇女是
反对家庭暴力的又一有效措施。家庭暴力发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救助
受伤害者。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抚慰受害者的心灵和帮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是十
分必要的。这一方面起到及时减轻受害者受伤害的程度,另一方面起到震慑施暴者的作
用。家庭暴力发生后的救助工作包括:对于重伤应提醒受害者被打后24小时内去医院验
伤、取证和协助治疗伤痛以及提供律师帮助;对于轻伤提供心理帮助,协调、恢复家庭
的和睦。从长远来看,设立妇女庇护所、家庭事务裁判所、妇女热线是十分必要的。如
在’95世妇会召开之日挂牌迎宾的武汉“新太阳女子婚姻驿站”其宗旨就是:减少家庭
暴力,避免社会歧视,提高女子素质,保障不幸女子人身安全。该站主要为婚姻不幸的
女子创造条件,为她们在此作短暂停留提供必要的住宿、工作、学习及生活的保障。“
上海南方妇女儿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主要功能是让受难的妇女暂时躲避一下,使家庭
暴力和危险下降到最低程度。河北唐山妇联成立全国首家“反家庭暴力协会”,重在转
变三个观念:家丑不可外扬,清官难断家务事,轻伤不予追究。抓三件大事:出台《夫
妻文明公约》;建立婚前财产登记制度;加大新闻媒体对家庭暴力曝光力度。
在我们深感要密织维护妇女权益之网时,令人遗憾的是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京伦家
庭科学中心等四家单位联合主办的我国第一条家庭暴力热线迫于经费无奈停办。热线曾
经在过去一年多时间对受害妇女从心理抚慰、帮助受害妇女寻求自我保护措施方面起过
一定作用。
在反家庭暴力系统工程中,中国妇女报功不可没。对一些恶性家庭暴力案件,该报
及时曝光,并在该报显著位置以醒目标题,以具有穿透力言词,将一桩桩恶性家庭暴力
案件曝光,激起全社会公愤。长沙“高楼抛妻惨不忍睹”唤起社会各界讨伐家庭暴力。
《向家庭暴力宣战》专栏诞生,开辟《向家庭暴力宣战》专题讨论。“家庭不是暴力的
特区”、“家庭暴力法不容”、“家务事有法可依”、“面对家庭暴力,社会不应冷漠
”、“家庭暴力不是私事”、“攻克社会的毒瘤”、“全球共识:制止家庭暴力”的声
讨声有如阵阵巨雷,震耳欲聋,对施暴者以极大震动和威慑。
第三,女性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暴抗暴意识。勇于抗暴是消灭暴力的唯一出路
。同时记住,与你并肩战斗的还有舆论和法律,有妇联和全社会的正义之士的良知。
不论你家中是否有暴力,每一位女性都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由于家庭生活的隐秘
性、私密性,最能保护的是你自己。树立自保意识、防患意识旨在把家庭暴力减少到最
低程度。当你预防家庭暴力失败,你受到家庭暴力严重伤害时,别忘了寻求法律保护。
家庭暴力与社会上暴力一样,法律是要对施暴者绳之以法的。寻求法律保护行动本身也
是妇女抗暴意识的一种表现。
第四,消除家庭暴力标本兼治。惩治家庭暴力罪犯,救助被害妇女是家庭暴力发生
后社会应该采取的行动。这些行动虽然很重要,但只能说是在治标,还不是治本。家庭
暴力行为实质上是男女平等意识在行动上的反映。实现男女平等才是治本。男女要平等
首先要提高妇女经济地位。妇女只有在经济上独立了,才能摆脱在家庭中依附于男人的
状况。近年来发生在下岗妇女家庭中的离婚、家庭暴力增多就是证明。提高妇女在家庭
中的经济地位是反家庭暴力的最好物质基础。其次,要在全社会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
要大力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让男女平等国策与计划生育、环境保护等国策一样深
入人心。这也必须加强立法。
’95世妇会后,全球关注的家庭焦点——反家庭暴力,中国社会在行动。这些行动
包括: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在不断完善;制裁对妇女暴力犯罪的司法保障制度已初步建立
;在禁止拐卖妇女逼迫其成婚和解救被拐卖妇女的行动中,公安机关全力以赴;除个别
省外,几乎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设立了妇女权益保障机构;非政府组织及基层行
政单位、社区组织在防止家庭暴力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传播媒介积极宣传和对家庭暴
力的曝光及追踪报道,使全社会舆论谴责家庭暴力,使施暴者陷入全社会声讨的恐惧之
中,教育了一大片。
妇女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家庭暴力法不容!预防和惩治施暴者,完善立法,援助
和保护受害妇女正在成为全社会的共识。
注:
〔1〕《中国妇女运动文献资料汇编》第1册,中国妇女出版社出版,第12~13页。
* 本文于1997年3月30日收到
【作者简介】作者单位:武汉市武汉大学社会学系 430072
【参考文献】
1.董云虎主编《中国的妇女人权》,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年8月。
2.余能斌、马俊驹主编《现代民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12月。
3.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编《妇女与法律》,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8月。
4.《中国妇女报》1995年~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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